查看原文
其他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契机

刘红玉 高慧云 家族企业杂志CFBR
2024-08-25
前言
短期内,我国慈善信托仍然会选择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或依赖受托人与该类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但从长远看,建议我国专门出台适用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比如在取得上位法授权以及配套措施完善的情形下,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取得可以开票的税前扣除资格。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慈善信托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会如何发展,值得期待。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微信公众号ID: jiazuqiyezazhi)


作者:刘红玉 高慧云

2022年1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2021年新增慈善信托共计227单,较上年同期下降11.67%。慈善信托数量增速变缓的原因是多重的,但从委托人的视角出发,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乏,是其中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然而根据“浙江民政”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资讯“全国首张有政策保障的慈善信托捐赠票据在杭州开具”,在2022年3月15日,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浙江银保监局已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将信托财产用于慈善捐赠活动时,可以由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捐赠的公益性单位(含慈善组织),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开启了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建设的新尝试。



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财政及税务部门并未出台针对“慈善信托” 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主要适用于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下简称“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即便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的紧急时刻,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规定扩大的捐赠范围仅增加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但并未拓展至“慈善信托”领域。


2017年7月2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公布了60亿元慈善捐赠计划,其中股权捐赠部分,是由何享健控股的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将持有的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设立“和的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但美的集团在其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鉴于目前有关慈善信托法规在股票过户、税收法规等方面的执行尚有需要落实之处,美的控股此次设立股票慈善信托尚无法立即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受此影响,“和的慈善信托”至今未能落地。


我国各地方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尝试与突破

实践中,为了解决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税务问题,无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信托公司通常与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常见变通模式包括:


1、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单一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直接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由该组织向委托人开出捐赠票据;


2、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单一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选择慈善组织作为慈善项目执行人,执行人收到项目所需财产后向委托人开出捐赠票据;


3、委托人将财产同时委托给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双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由慈善组织向委托人开出捐赠票据。

上述三种操作模式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的变通之举,但细细推敲,可能存在很多与现行法规冲突的问题。在第一种变通模式中,向慈善组织捐赠的主体为代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而非委托人――慈善组织向委托人开票,可能存在税务合规风险;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捐赠财产属于委托人,则存在突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规定。在第二种与第三种变通模式中,虽然信托财产最终划付到慈善组织的账户,但慈善组织仅仅是作为慈善信托的执行人或受托人予以接收,该资金并非向慈善组织进行的直接捐赠,不属于慈善组织的财产,此时,慈善组织以自己名义向委托人开具票据的合理性值得思考。



除了业界在操作模式中的探索以外,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立法做出积极尝试。2019年2月21日,《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粤民规字〔2019〕2号,以下简称“《细则》”)发布,其中除了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变更、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提出具体要求,还在第六章“促进措施”中创造性地提出慈善信托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案:“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设立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


《细则》虽然未明确慈善信托的参与主体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措施,但对相关主体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提出了解决方案。但经电话咨询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税务局部门、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等机构,当地目前并没有按照《细则》实施,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现在税法规定执行。


其实,这样的结果也在预料之中。首先,我国施行税收法定原则,《细则》仅为地方规范性文件,无法突破上位法的桎梏;其次,《细则》由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并无税务部门参与,仅凭一纸民政部门备案回执而非任何税务票据,便要求税务部门配合对慈善信托实施优惠政策,其中障碍可想而知;最后,《细则》未考虑向慈善信托进行捐赠的非委托人主体,他们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呢?除去法规制定部门与法律效力上的障碍,上述规定为我国制定慈善信托的税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利用备案回执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从便于慈善信托委托人的角度来看,该政策具有一定借鉴性。


2021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颁布并实施,其中提出 “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及“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的意见。随着“共同富裕示范区”在浙江省落地,慈善信托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浙江省民政厅在《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民办〔2021〕166号)中提到“大力推动慈善信托、冠名基金等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出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探索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专户”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杭州市民政局网站于2022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票据处理试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由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税务局和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提出:“为鼓励慈善事业及慈善信托的发展,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即捐赠人,下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允许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将信托财产用于慈善捐赠活动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后,由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直接向委托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受托人可以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慈善信托委托人实际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后,在当年按税收相关法规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 “《27号文》”)的规定执行”。


而在2022年3月15日,“浙江民政”微信公众号公布,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浙江银保监局已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将信托财产用于慈善捐赠活动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后,由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捐赠的公益性单位(含慈善组织),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受托人可以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复印件及银行回单作为入账凭证”。3月30日,在杭州市民政局备案的 “浙金·大爱无疆1号”慈善信托,便由执行人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向委托人开具了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通知》全文暂时无法查到,根据上述资讯的表述,似乎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并无差异,同样是由接受慈善信托捐赠的适格机构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与前文提及的第一种变通模式相同。但上述资讯中公布的案例,是由慈善项目执行人负责开具捐赠票据,却又属于前文提及的第二种变通模式。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族企业杂志CFBR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